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中國文聯深化改革的要求,落實《中國攝協深化改革方案》部署,進一步發揮主席團成員在攝影事業發展、行業建設和協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文聯關于加強各全國文藝家協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理事履職工作的意見》和《中國攝影家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國攝協主席團由主席、駐會副主席和副主席組成,是中國攝協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領導機構。主席主持主席團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駐會副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主席團成員應按照《中國攝影家協會章程》規定,行使主席團成員的權利,履行主席團成員的義務。
第三條 中國攝協會員工作處作為服務保障部門,負責做好聯絡協調工作,保障主席團成員履職權利,做好履職服務,加強履職管理。
第二章 履職方式
第四條 參加重要工作會議。出席中國攝協全國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和理事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參加由中國攝協組織召開的其他會議,帶頭貫徹會議決議和精神。擔任有關專業委員會委員的主席團成員應參加有關專業委員會會議。
第五條 參加重大文藝活動。帶頭參加中國文聯和中國攝協組織的深入生活采風創作、評獎辦節展覽展示、文藝志愿服務、文藝骨干培訓等重大文藝活動。原則上每人每年參加各項攝影活動不少于2次。
第六條 參與調研提出建議。主動開展攝影工作者思想狀況調查,廣泛聽取意見建議,準確把握攝影工作者思想動態;積極參與協會組織開展的有關專題調研和重點工作項目,發揮專業特長,深入了解行業發展動態、助推重點工作實施,發揮在推動攝影事業發展和行業建設中的作用;積極建言獻策,針對協會工作和中國攝影事業發展,每年年底前至少向中國攝協會員工作處提交一份提案。
第七條 聯系培養青年攝影人。充分發揮“傳幫帶”的作用,主動聯系幫助基層和創作一線的青年攝影工作者,關心其創作狀況及發展需求,為青年攝影工作者成長成才提供指導幫助、加強思想引領。任期內每人應確定至少10名基層青年攝影工作者為聯系對象,進行一對一指導。
第八條 關心扶持新攝影群體、工作者。密切關注新攝影群體發展狀況,幫助、支持和指導基層民間攝影組織規范工作、拓展業務、提升水平,積極促進其與中國攝協建立起更密切的工作聯系,推薦其中的優秀攝影人才入會。
第九條 參與專業委員會工作。結合自身業務專長,參與協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工作,發揮在行業內的影響力,推動制定攝影行業標準和行業規范。
第十條 帶頭推進行風建設。帶頭執行《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攝影工作者自律公約》,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為民、崇德、尚藝”的文藝界核心價值觀,模范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積極參與有關弘揚正風正氣,反對不良風氣的研討座談,在應對相關輿情事件時立場鮮明、敢于發聲,推動攝影界職業道德建設和行風建設。
第十一條 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充分發揮自身專業優勢和社會影響,積極參與中國文聯和中國攝協的相關具體工作項目,盡己所能,為更好地服務廣大攝影工作者搭建平臺、提供支持等出力盡責。
第三章 履職保障
第十二條 完善履職平臺。探索運用新媒體等手段豐富履職方法,拓寬和暢通主席團成員履職渠道,提高履職成效。做好主席團成員參加會議和活動的溝通協調、經費保障等服務工作。積極幫助主席團成員解決履職盡責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認真對待主席團成員的來訪、來信、來電,并做好受理、承辦、轉辦、督辦等工作。
第十三條 加強聯絡工作。完善主席團成員聯絡制度,利用網絡、短信群發平臺及建立主席團微信群等多種溝通渠道,建立聯系網絡。定期向主席團成員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為主席團成員郵寄協會雜志、報刊、簡報和文件,讓主席團成員及時了解攝協動態,更好地開展履職工作。
第十四條 加強履職能力建設。完善學習制度,加強主席團成員對中央政策、方針,重要理論、文件的學習。增強主席團成員的政治意識、調研能力、工作水平。
第四章 履職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履職檔案,提交履職報告。中國攝協會員工作處負責建檔工作,于次年1月15日前收取主席團成員提交的年度履職工作報告。中國攝協機關各部室、各直屬單位舉辦活動邀請主席團成員參加的,須于活動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活動名稱、舉辦時間和地點、受邀參加的主席團成員名單等相關信息,由中國攝協會員工作處在履職檔案中予以記錄。中國攝協按年度向中國文聯報送主席團成員的履職檔案和履職報告,提出履職情況分析報告和處置意見,把履職情況作為相關考核考察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規范履職行為。主席團成員要嚴格自律,不得參與與身份不相符的活動。主席團成員以中國攝協名義或代表中國攝協參加各類社會活動,須經中國攝協駐會領導機構授權許可。
第十七條 嚴格請假制度。主席團成員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中國攝協全國代表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會議等重要會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請假并說明理由;由中國文聯、中國攝協安排或邀請參加的其他重要會議和活動不能參加的,也應當履行請假手續。
第十八條 對不能很好履行職責的主席團成員,應及時了解情況,必要時應予提醒。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協會章程或經多次提醒、教育仍不能履行職責者,應按照規定程序,予以罷免、撤換或調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中國攝協團體會員單位主席團成員履職工作規則可結合實際參照制定。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中國攝協會員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中國攝協主席團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中國攝影家協會
2018年2月12日